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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和设备牵引车CE认证EN 12312-15:2006+A1:2009
发布时间:2023-10-26        浏览次数:6        返回列表
行李和设备牵引车CE认证EN 12312-15:2006+A1:2009

行李和设备牵引车欧盟CE认证指令

MD机械指令:2006/42/EC

行李和设备牵引车欧盟CE认证标准:

EN ISO 12100:2010机械安全-用于设计的一般准则-风险评估及风险降低

EN 60204-1:2018机械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一般要求

EN 12312-15:2006+A1:2009 Aircraft ground support equipment-Specific requirements-Part 15:Baggage and equipment tractors飞机地面支持设备.特殊要求.第15部分:行李和设备牵引车

EN 12312-15:2006+A1:2009适用范围:

本欧洲标准规定了将第4条所列危险降至低的技术要求,这些危险可能发生在残疾/无行为能力乘客上车的调试、操作和维护过程中,当车辆按预期使用时,以及在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可合理预见的误用情况下。它还考虑了当局、飞机和地面支持设备(GSE)制造商以及航空公司和处理机构认为至关重要的一些性能要求。

本欧洲标准规定了运输/登上3.1中定义的无行为能力或残疾乘客的运输/登车(以下简称登车)的具体安全要求。本欧洲标准适用于行人控制的自走式登机车、带集成驾驶员住宿的自走登机车和可牵引登机车,用于在航站楼和飞机停机坪之间的机场运送残疾或无行为能力的乘客,以及将这些乘客上下民用飞机。附录A中显示了一些典型的登机车辆的示例。本欧洲标准假设残疾或无行为能力的乘客可以由服务员陪同,并且可以坐在轮椅上或躺在担架车上。本欧洲标准还假定可使用的轮椅类型为:标准型轮椅,例如符合EN 12183;带或不带乘员自我约束系统的轮椅;飞机过道宽度轮椅;机场使用的非标准轮椅;非乘员推动轮椅;电池驱动轮椅,例如符合EN 12184。注:假设电池驱动轮椅不会被带入飞机客舱。本欧洲标准不适用于未专门设计用于残疾乘客登机的其他形式的飞机装载机,例如移动休息室、登机桥或外部安装的吊舱,如直升机上使用的吊舱。噪声和振动分别在EN 1915-4和EN 1915-3中进行了处理。本欧洲标准不涉及标准汽车底盘和停机坪上其他车辆的危险。EN 12312的本部分不适用于在CEN发布本标准之前制造的残疾/无行为能力乘用车。EN 12312的本部分旨在与EN 1915-1、EN 1915-2、EN 1915-3(车辆)和EN 1915-4结合使用。

行李和设备牵引车CE认证流程

1.提交CE申请

2.准备测试样机和技术资料

3.样机测试与整改

4.技术资料审核与整改

5.公告机构审核通过后,工厂获得CE证书

6.设备加贴CE标识,顺利在欧盟市场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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